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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 (SEXUAL HARASSMENT)

性骚扰的法律调控

文/刘东华

中国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我国并无明确以调控“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并不缺乏有关对反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款与规定, 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不敏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市实施<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国外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为保障妇女权利,已经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18项和宣言5项。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规定,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工作场所,还是生活中的行为,均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宣言》第2条第1款第2项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及同款第3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心慈手软问题反映较重的工作机。为此,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性骚扰作出界定,该界定也为许多判例所认可。1986年,美国指定了旨在惩罚性骚扰行为的专门法规。美国已经有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有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级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据美国媒体称,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未经法庭审判而达成的数额最大的赔偿协议。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迄今为止,除了美国以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并进一步发展的反对性骚扰的成果。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有的国家如加拿大、法国还将规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

 


《女性月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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